江西省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30 09:23 来源:江西省体育局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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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7-3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969
- 责任部门: 市体育局
关联导读:一图读懂《江西省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完善江西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有效缓解各级各类学校体育专业人才不足问题,拓宽江西优秀退役运动员职业转型发展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和《体育总局 中央编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体人规字〔2023〕3号)以及《江西省体育局 江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体办字〔2021〕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增强综合素质为目标,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过设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力量,提升青少年体育锻炼水平,帮助青少年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享受乐趣,推进健康江西建设,聚力“夯实基础、扬优补短、改革创新、重点突破”,不断解放思想,转变发展方式,全力推动江西体育加快赶超,形成中国式现代化江西体育新探索、新实践。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
三、岗位设置原则与要求
(一)岗位设置原则
1.学校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
2.设立专职体育教练员岗位的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设置,专岗专用,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
3.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学校提供体育教育教学服务,缓解体育师资不足问题。
4.学校主管部门可对所管理的体育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
5.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方面给予支持。
(二)岗位设置要求
1.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省级及以上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至少设置1个专职体育教练员岗位。
2.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至少设置1个专职足球教练员岗位。
3.设有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和传统优势项目的高中,根据招生项目,每个运动项目应至少设置1个专职体育教练员岗位,根据队伍规模和专业发展需要可增设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具有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体育单招资格的高校至少设置1个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可结合学校体育工作需要设置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学校体育教练员按照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发挥专业特长,参与体育教学和训练工作。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传授、体能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承担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学校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传授,以及学校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二)任职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
2.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3.热爱体育事业,了解相应运动项目的竞赛规程及裁判规则,熟悉相应年龄段学生的运动生理、心理特点。
(三)任职资质条件
1.应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设区市级以上体校等持续超过3年专业运动训练经历,以上具备其中一条即可。
2.具备专项教练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必须参加省体育局组织的任学校体育教练员暨转换过渡期培训,并考核合格。
4.任职高等院校的体育教练员,应取得体育教育或运动训练类研究生学历和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技术等级;取得运动健将及以上等级的,可放宽至本科学历。任职普通中小学和职业院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体育教练员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及以上),且应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技术等级或获得省运会及以上级别比赛前三名。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原则
学校在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采取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体育教练员岗位聘用工作。聘用应注重思想道德品质和运动训练实绩考评。
(二)聘用方式
各地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对有突出贡献和突出运动成绩的退役运动员,按照江西省体育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体人字〔2018〕3号)和《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文件执行。具备组织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若符合学校体育教练员任职条件,可优先安置到当地设岗的公办学校。
(三)聘期要求
初次任职学校体育教练员的,在学校考核合格条件下,在专职体育教练员岗位上须连续工作5年以上,期间不得流动转岗。
六、保障措施
(一)晋升保障
学校体育教练员的职称层级、岗位等级和评价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和《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体人字〔2020〕549号)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体育教练员执教期间,学生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体育后备人才输送情况、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情况、学校体育社团管理情况等,均可作为其职称评审有效业绩。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二)权利保障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教练员培训体系,分层实施学校体育教练员业务培训。完善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评聘标准,确保学校体育教练员在进修培训、职称申报、评奖评优和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与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三)资源保障
1.鼓励各级体校教练员兼任学校体育教练员、担任校外体育辅导员,定期进校园带训运动队、参与教师培训、组织课外体育活动、指导体育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专项运动技能培训服务,并可按规定领取报酬。
2.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广泛吸纳全国乃至国际体育人才。各地要将高水平优秀运动员、体育教练员纳入本地人才认定范围,并享受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体育部门负责收集符合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条件人员信息,做好退役运动员任学校体育教练员暨转换过渡期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牵头组织职业供需见面会,拟定各级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职称申报条件以及开展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征集各级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需求,开展学校体育教练员入职后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教学培训等相关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发布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职称申报条件以及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
(二)高度重视,协调推进
在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是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力加强,是体教融合的重要举措,事关全省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各级体育、机构编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凝聚共识,分工协作,共同支持保障,形成推进合力。
(三)严格考核,积极探索
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应纳入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评选指标,对未按规定配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的,视情况取消相应资格。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学校体育教练员选聘工作机制。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体育局、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