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体发字〔2023〕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泳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2 17:2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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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6-02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394
  • 责任部门: 市体育局

各县(市、区)教体局,瑞昌市体育局,九江经开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八里湖新区文旅教体局,庐山西海文旅体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营造我市体育产业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与和谐平安的浓厚氛围,在游泳场馆即将迎来营业高峰之际,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加强游泳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地要在巩固2022年游泳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经营性游泳场馆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筑牢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底线。

一、高度重视,抓住关键

根据我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分布的特点,夏季来临之后游泳是其中最主要的运动项目,也是最大的安全风险点。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抓住关键,掌握主动,把握大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切实做好特定时期、关键节点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及时告知各游泳场馆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地体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召开专项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议,提出安全工作防范风险点,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必要时协调安监、卫健、文旅等部门组成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小组,积极排查问题,消除隐患,确保游泳场馆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二、全面摸排,一个不漏

各地体育主管部门要对照国家总局颁发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对辖域内的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特别是经营性游泳场馆进行全面彻底的再摸排,确保不漏一馆,做到心中有数。要重点检查是否有无证经营的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是否有不达标被停业整顿的游泳场馆还在经营,是否有还在经营的游泳场馆资质已经到期需重新申请等问题。

三、细致检查,万无一失

实地核查是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必经程序。各地和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照安全生产标准,监督各经营性游泳场馆认真做好开放前的自查、排查工作。按照总局关于《游泳馆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各游泳场馆要力求做好如下工作:

(一)标识齐全,警示醒目

1、游泳场馆入口处要有“游泳人员须知”,注明游泳注意事项、参加游泳运动必备的条件和不宜参加游泳运动的

人员等信息。

2、游泳场馆内四周要有“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禁止追赶打闹”、“禁止跳水”等警示标语。

3、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域警示标识,四周铺设的防滑走道上要有“小心滑倒”之类的警示标牌。

4、游泳场馆内更衣室、器材室、机械室、医务室等专用房间要有明显的标志和标牌。

(二)人员达标,证照齐全

1、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医务、安全保卫、防疫检查等职业人员,必须持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

2、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并至少设流动救生员1名。

3、开设游泳培训班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持有国家劳动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核发的游泳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合格游泳教练员。

4、游泳场馆至少有1名医务人员和1名水质处理人员。

5、经营性游泳场馆必须严格按照《游泳馆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结合游泳运动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组织员工学习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知识,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各游泳项目经营单位应做好如下检查记录,包括游泳人数记录、水质检测记录、游泳救生员和教练员上岗记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处理记录、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记录、以及救援演练记录等。适时开展游泳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演练,提高员工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6、各场馆游泳救生员、教练员因工作变动或人员流动等原因导致人数配备达不到标准,应及时到省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报名参加培训,获取上岗资质。坚决杜绝滥竽充数、无证上岗等危害安全生产工作的无序现象发生。

(三)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1、有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2、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游泳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3、有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的保存、管理制度。

4、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护、服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5、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制度。

(四)设施齐备,操作熟练

1、游泳区域内设有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的高度不低于1.5米。

2、游泳场馆应配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

3、设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心肺复苏盒)。

4、对所有配备设施设备,必须确保现场人员能熟练操作,有应急能力。

四、强化督导,形成合力

各地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要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当场要求停业整顿,直到整改达标,方可恢复营业。市体育局将单独或者会同市直相关部门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对全市游泳场馆等经营高危险性运动项目进行检查,对重点安全隐患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相联,还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请各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把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打赢夏季游泳安全保卫战,以高危体育运动项目的平安兴旺为九江高标准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作出新贡献。


九江市体育局 

2023年6月2日